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3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10 时 35 分左右,赵女士乘坐高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县冶伦路梨花埠路段时,不幸遭遇车祸。王女士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突然驶入对向车道,与高先生的车辆迎头相撞。事故导致赵女士、高先生以及王女士三人受伤,两车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赵女士被紧急送往某县海浮山医院接受治疗,住院 20 天后出院,但仍需进行后续的牙齿修复治疗。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先生和赵女士均无责任。
判决结果
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作出判决,判令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 196455.83 元。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 18233.41 元、后续治疗费 2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000 元、营养费 18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残疾赔偿金 123770.4 元、护理费 8477.4 元、误工费 5501.6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30586.02 元、交通费 200 元、法医鉴定费 2860 元以及复印费 27 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保险公司需将上述赔偿款项打入赵女士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274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2064 元,赵女士负担 210 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发生后,赵女士的伤情经潍坊市坊子区某医院司法鉴定所评估,面部条状瘢痕累计长度达 10.0cm 以上、肋骨骨折 6 根以上,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误工期为 120 天,伤后需壹人护理 60 天,营养期也为 60 天,后续治疗费用评估为 2000 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部分事实无争议,但对医疗费、鉴定结论、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伤残鉴定级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以及复印费等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及焦点进行了详细审查。对于医疗费,法院认为原告因伤到医疗机构治疗,用药治疗属于医疗机构根据原告伤情进行的职责范畴,原告及投保人均不能干预,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原告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意见,加重了原告和投保人负担,与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相悖,故不予采信。对于鉴定结论,法院依法认定该案司法鉴定意见为有效证据,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误工费方面,法院根据原告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按照原告户籍性质即农村标准计算,扣除其在村幼儿园公益岗兼职打扫卫生的月收入 1900 元后,确定误工费为 5501.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 1000 元,交通费酌定为 200 元,法医鉴定费和复印费则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予以支持或不予认可。
律师点评
本案中,代理律师王秀娟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赵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首先,在案件初期,王律师及时收集和整理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在庭审过程中,王律师针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异议,逐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例如,对于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王律师指出这加重了原告和投保人的负担,与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相悖,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此外,王律师还积极协助赵女士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如村委证明、原告本人的陈述声明、赵某某的火化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王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等,使得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赵女士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王秀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