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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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中国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被害人张某乙家属秦某、吴某、张某甲达成协议,由中国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张某乙家属人民币470646元,被告人李某赔偿张某乙家属人民币70000元。张某乙家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请求免于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到条、谅解书等,证人齐某、张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