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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抚养费增加及课外培训费分担纠纷案

发布者:申玉淑|时间:2026年03月06日|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成某(由母亲刘某代理)诉被告成的抚养费纠纷,2020 年 4 月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5 月开庭审理,我方作为被告成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诉讼。原告核心诉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教育培训、医疗、保险等费用合计 3448.64 元,将每月 1200 元抚养费增至 1800 元,且 2020 年 4 月后额外的辅导、医疗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半,同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案件审理中,我方紧扣《离婚协议书》约定及案件事实展开代理工作,首先明确被告已按协议按月足额支付 1200 元每月的抚养费,不存在拖欠情形;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我方提出教育培训费并非协议约定的必要教育费用,医疗费未达 “大额” 标准,仅认可未支付的保险费按约分担,同时说明疫情对被告收入的影响,并非拒不承担相关义务。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 175 元,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0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 20 元。

本次代理的核心亮点在于,一是精准梳理并援引《离婚协议书》的核心条款,明确抚养费包含的范围、大额医疗费的认定标准及教育培训费的排除约定,为法院裁判提供关键依据;二是结合案件证据充分举证被告已全面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针对原告无依据的费用主张逐一质证,否定其合理性;三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及子女抚养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无法定情形,课外培训费非子女必要教育开支,且原告未举证该费用支出征得了被告同意,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同时,我方就疫情下被告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说明,兼顾情理与法理,最终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充分印证了我方代理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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