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中,部分公司为逃避债务,往往利用注销程序“金蝉脱壳”,导致劳动者手握胜诉裁决却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如何在公司主体消亡后,穿透法人面纱,追究股东的清偿责任,成为考验代理律师专业能力的关键战场。
近日,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李世琦律师代理的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追加原公司股东杨某为被执行人,对该公司的劳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为委托人王女士在困境中开辟了新的权利实现路径。
基本案情
委托人王女士与某商贸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需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等合计5万余元。然而,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前后,商贸公司火速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导致王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以被执行人主体已消灭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女士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亦被法院执行部门驳回。面对公司已注销、执行已终本、追加申请被驳的“三重门”,王女士委托李世琦律师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追究股东杨某的责任。
律师办案
李世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识别出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公司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而非简单纠结于注销时间与裁决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
锁定“已知债权人”身份,揭露清算程序瑕疵李律师通过调取仲裁委的送达证明,清晰地证明仲裁裁决书已于公司注销之前送达给商贸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商贸公司清算组明知劳动争议正在仲裁程序中,却未向王女士发送任何债权申报通知,属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界定“未经依法清算”,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针对对方提出的“公司系依法清算注销、应适用股东有承诺方可追加”的抗辩,李律师明确指出:形式上的清算报告不能掩盖实质上的程序违法。商贸公司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认定为“未经依法清算”,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无需以股东出具过书面承诺为前提。
穿透时间迷雾,驳斥“裁决未生效”抗辩对方以“注销时裁决尚未生效”为由主张清算组不知情。李律师有力反驳:仲裁程序中公司已委托律师出庭,对裁决结果和送达时间明知或应知;清算组在知晓存在未决争议的情况下,负有主动核查并向债权人告知的义务,不得以内部沟通不畅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
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执行异议、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李世琦律师的代理意见:
撤销执行异议裁定:支持追加股东杨某为被执行人。
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追加杨某为(2021)京XXXX执X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确定的商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本案是典型的打击“恶意注销、逃废债务”行为的示范案例。法院的生效判决明确了在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清算组对已知债权人的法定通知义务不因裁决未生效而免除,未履行实质通知义务即属“未经依法清算”,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劳动者追索因公司恶意注销而落空的债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范本。
李世琦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对公司法清算制度与执行追加程序的深刻理解,成功穿透公司主体消灭的表象,精准锁定股东责任,为处于维权终局困境的委托人打开了权利实现的通道,充分彰显了执行领域专业代理的核心价值。
律师简介
李世琦律师,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INSOL中国会员,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日常运营合规方面具有扎实功底,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公司设立与合并、并购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备注】本文所述均为真实司法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相关主体信息,文中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均已采用化名或隐去处理。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