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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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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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不能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

发布者:周叶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95人看过

《录用通知》与书面的劳动合同有着本质的不同。《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在经过各种考察在最终确定录用人选后向其发出的一种要约,只是用人单位发出的一种要约,属于民法范畴,而劳动合同则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体现的是劳资双方的合意,属于劳动法范畴,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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