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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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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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

发布者:周叶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38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工资罚则,但并未明确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因此,造成了各界对此的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这段支付期间应发的所有劳动报酬确定,不做任何排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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