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因此工伤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 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
工伤赔偿协议签订时,往往劳动者的伤情尚未稳定,更未做伤残鉴定。因此,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劳动者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属于显失公平。法律规定: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三、工伤赔偿协议撤销的前提
1、工伤赔偿协议显示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中所约定的金额明显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如果高于或者等于法定的标准则不能要求变更。如何计算法定标准,一般需要劳动者首先去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在确定了级别后,就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赔偿标准来计算法定的赔偿标准了。
2.撤销时效内。
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工伤认定后要求经济赔偿的仲裁时效也为1年,因此必须在上述的时效内提出,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