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入职时公司没和她签劳动合同,工作几个月后,公司通知她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补签合同后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此前公司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周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公司虽补签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和“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