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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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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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无法办理过户,为委托人挽回损失近百万元的损失。

发布者:周叶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47人看过

上诉人陈某某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涉案房产产权后转让给受让方,但无法办理过户,双方约定违约金逾期每日以房款1%计算,本律师代理该案件,从我当事人的违约主客观因素成功将违约金降至每日万分之二,为委托人挽回损失近百万元的损失。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19年月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罗法民三初字第 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对原判决第二项予以改判,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无异议,但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有违公平合理。

1、房产未能过户,上诉人并无过错,也非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

上诉人是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涉案房产产权的,不能办理过户是其未能预料到的。上诉人为办理过户积极努力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房产上有查封,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不受法院的过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才导致涉案房产至今未办成过户,并非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

2、房产虽未过户,但未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被上诉人反而从中获利。

上诉人竞得该房产后,被上诉人一直占用该房产,并使用至今,且未向上诉人支付任何房屋使用费。房产虽未过户,并没有影响被上诉人使用该房产,未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被上诉人使用该房产而未向上诉人支付任何房屋使用费,已获取巨大利益。若被上诉人以租赁的方式向上诉人租用该房产,参照《2009年、2010年、2011年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同地段月每平米租金分别是250元,300元,300元。从取得房产所有权之日即2009年3月6日,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即2011年6月6日,按建筑面积78.82平方米计算,被上诉人需缴纳租金623440元。((250×9+250×25/31)×78.82+300×12×78.82+ (300×6+300×6/31)×78.82 =623440元)。

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提出:房产未过户,上诉人并无过错,也非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被上诉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产,未支付任何租金,房产未过户,未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请求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租金与违约金抵免或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而原审法院未予充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作出了有违公平合理的判决。特恳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依法改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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