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23时许,尹某某由于即将妊娠,与其母亲陈某某来到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被告位于坂田街道的诊所请求被告帮助接生。后婴儿死亡。本律师成功辩护法院对被告颜某某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罚。
颜某某非法行医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颜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周叶锋律师作为被告颜某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同时做了必要的调查。作为被告人颜某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就本案而言,尹某某的发病与被告颜某某的接生行为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
尹某某听说老乡即被告会接生,遂于20年月初找到被告,请求为其日后接生,被告出于善意便同意了尹某某的请求。
20年月日时许,尹某某由于即将妊娠,与其母亲陈某某来到被告位于坂田街道的诊所请求被告帮助接生。月日时顺利产下一个女婴即尹某某,接生前,被告做了充分的准备和消毒工作,尹某某出生后的没有任何异常反应,表现为健康。
200年月日时许,尹某某发病,表现为脸色发青,手脚抽筋,随即被送往布吉人民医院抢救,经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尹某某有肺炎,蛛网膜下腔出血,消化道出血,高胆红素血症,败血症,心肌损伤。20年月日尹某某出院。
从发病的原因看,尹某某作为刚出生的婴儿,新生儿发病的原因有很多,宫内感染或产后感染细菌、病毒都可能是引发上述疾病,这些与孕妇和婴儿的体质有很大的关系。况且尹某某刚出生时没有任何异常反应,表现为健康,被告接生过程中也没有过错行为。
2009年12月尹某某的父亲尹某某带尹某某到深圳市儿童医院复诊,医院诊断可能是化脑后遗症。经咨询专家,化脑后遗症又称化脓性脑膜炎,系由各种化脓菌感染引起的脑膜炎症,尤其以大肠埃希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表皮葡萄球菌引起的化脓性脑膜炎最为多见,因此尹某某的发病与接生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尹某某自从2009年11月8日那天患了一次病后,至今就再也没有生过病,身体已经完全康复痊愈。
从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颜某某的接生行为导致尹某某发病这一事实,颜某某虽有接生行为,但并不是尹某某发病的原因。
只有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和直接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能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尹某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有主观过错的。
本案接生行为的发生,是因尹某某主动找到被告颜某某,并提出为其接生请求,颜某某出于善意才答应为尹某某接生的。被告的这种非法行医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尹某某的父母出于经济或便利的目的,明知被告所开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还坚持在被告诊所里接生。
在发现尹某某患病严重之后,尹某某的父母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将尹某某送至医院救治,而是消极的等待被告到来,在被告建议下尹某某的父母才将尹某某送至医院抢救。
第三、被告人在卫校接受过系统的教育,掌握了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从未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从轻处罚。
颜某某在卫校学习过医学知识,其与一些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只知坑蒙拐骗,谋取利益、草菅人命的江湖游医相比,还是不能相提并论的。非法行医罪的刑事立法的精神是主要打击草菅人命的江湖游医。
第四、被告人非法行医收费低廉,基本没有盈利。
在本案的接生服务中,被告总共只收取了人民币三百元的费用。除去相关医药器具等费用,颜某某基本上没有任何盈利。
第五、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态度较好,应从轻和减轻处理。
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态度较好,已对其非法行医行为有了深刻认识,深有悔改之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念其为初犯,法律意识薄弱,已有悔改之意,且尹某某的父母具有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颜某某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罚。
此致
民法院
辩护人:周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