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
(二)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 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 均无上述履行行为,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 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办理网上签约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 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依约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七) 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