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内膜癌投保后被拒赔,保险公司称 “未如实告知既往症”,高院:保险公司需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6-02
——互联网医疗险确诊癌症拒赔,既往症、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如何认定?
互联网医疗险常以 “1 元投保、百万保障” 吸引用户,可当被保险人确诊癌症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频繁以 “未如实告知既往症”“免责条款已提示” 拒赔。陕西高院一起再审裁定案例明确:保险公司不能仅以网络点选条款,就证明尽到免责说明义务;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与理赔疾病无关,拒赔不成立。
刘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某保险公司住院综合医疗险,投保页面需点选 “已阅读投保须知、健康告知、保险条款” 方可投保。健康告知询问 “过去一年内体检异常、囊肿、先天性疾病”,刘某某完成投保。不久后,刘某某确诊子宫内膜癌并手术治疗,花费大额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有三:第一,刘某某投保前有阴道排液、流血症状,B 超提示宫腔异常,明知有患病风险却未如实告知,属于恶意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二,投保时已设置条款点选环节,视为已阅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第三,医疗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社保已报销部分,保险公司不应重复赔付。
刘某某不服,一审、二审均胜诉,保险公司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明确驳回再审申请,维持赔付判决。
高院核心裁判观点:其一,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刘某某投保时已知晓患癌,子宫内膜癌为投保后确诊,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其二,网络点选 “已阅读” 仅为形式提示,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其三,保险公司未证明厘定保费时已扣除社保报销部分,社保报销与商业保险赔付不冲突,不能以此拒赔。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表示,这起子宫内膜癌拒赔案,为互联网保险理赔确立了重要规则。网络投保中,“一键点选” 不能等同于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作出清晰解释,否则条款无效。
同时,既往症拒赔的关键,是未告知的既往症与理赔疾病存在因果关系,若两者无关,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本案中刘某某未告知的囊肿等既往症,与子宫内膜癌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缺乏依据。
广州保险律师特别提醒,投保互联网医疗险时,不要被低价宣传迷惑,务必仔细核对健康告知内容,对既往病史、体检异常如实告知。同时留存投保截图、条款页面、回访录音等证据,一旦遭遇癌症确诊被拒赔,可依据保险法第 17 条,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说明义务,要求赔付保险金。
在医疗报销型保险中,社保报销不影响商业保险赔付,除非保险公司明确举证保费已扣除社保因素,否则不能主张损失补偿而拒赔。遇到此类理赔纠纷,及时寻求专业保险律师帮助,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