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拒赔:随车人员受伤,保险公司以“非员工”拒赔,法院判赔7.6万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2026-09-23
王某某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经营,并雇陈某某担任随车押运员。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某日,车辆因高温故障停车,陈某某下车步行找水,途中被电动四轮车剐蹭受伤,后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某先行垫付医疗费,并在另案中被判按70%比例补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履行完毕后,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赔。保险公司的核心理由是:王某某、陈某某均非某物流公司员工,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
这类“非员工拒赔”在雇主责任险中并不少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名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某物流公司,但保单指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某,王某某已作为实际雇主向陈某某承担赔付责任,故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也就是说,不能仅以“不是登记员工”简单切断理赔路径,还要看实际用工、挂靠经营、权益转让和赔付事实。
在具体赔付上,法院逐项认定:伤残部分,保单特别约定十级伤残赔付比例为5%,附加险亦作伤残比例调整,故按100万元限额的5%赔付5万元;医疗费部分,保险单中关于免赔额、赔付比例等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但未加黑加粗,某保险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应赔付王某某实际承担的一万三千余元;误工费按100元/天、免赔5天、赔偿85天计算,为8500元;住院陪护费、伙食费、急救车费等按合同列明范围赔付1422.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鉴定费和另案受理费,则依据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诉讼费用的规定,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赔付76887.89元。
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拒赔常围绕“劳动关系不符”“未如实告知拒赔”“既往症拒赔”“保险公司以未达理赔标准拒赔”等理由展开,但法院更关注保险合同真实约定、实际用工关系、保险利益归属,以及免责条款是否依法提示说明。像重疾险拒赔中的甲状腺癌拒赔、未告知结节拒赔、未告知高血压拒赔、大小三阳拒赔、未开刀治疗达不到重疾标准拒赔,或意外险猝死拒赔、重疾险拒赔怎么办,争议核心也常常不是疾病名称本身,而是保险公司是否把拒赔依据说清、把免责条款讲明。
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表示,企业或实际车主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重点核对特别约定、伤残赔付比例、医疗费范围、误工费免赔天数,并保留投保单、签字页、权益转让书和赔付凭证。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也提示,收到拒赔通知后,不要只盯着“不属于保险责任”一句话,而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另案判决和履行凭证综合判断。很多案件的关键,恰恰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实际赔付人是否具备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