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患儿确诊椎动脉动脉瘤,重疾险拒赔66万?法院为何维持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9-23
——从“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看重疾险拒赔怎么办
2020年,罗某某因突发头痛,被某儿童医院诊断为右侧椎动脉颅内段动脉瘤,随后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其父此前为其投保多份重疾险,基本保额合计669854元。申请理赔后,某保险公司认为,罗某某所患属于脑血管性疾病,合同在“良性脑肿瘤”定义中明确“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同时,病历疾病编码提示右侧椎动脉畸形,可能涉及先天性疾病拒赔。双方随后签订协议,某保险公司通融赔付47252元,部分保险合同终止。家属后起诉要求支付全部重疾保险金,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
法院查明,四份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定义基本一致,相关排除内容已加黑,投保提示书、投保单、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及回执上有投保人签名,故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专家咨询意见也认为,右侧椎动脉颅内段动脉瘤属于脑血管性疾病,不属于良性脑肿瘤,但是否先天性不能明确。也就是说,本案并非“确诊即赔”的简单问题,而是一起典型的良性脑肿瘤拒赔争议,核心是脑血管性疾病是否被排除,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重疾定义。
对投保人而言,重疾险拒赔怎么办?第一步不是只争论病名,而是回到条款:疾病定义、免责情形、等待期、手术方式、诊断标准,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以未达理赔标准拒赔。关于格式条款不利解释,保险法确实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前提是条款存在真实歧义。
本案中,法院认为“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向较明确,因此未支持按良性脑肿瘤赔付。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关键,不是简单看医学诊断名称,而是看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免责条款以及提示说明证据。投保人若主张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需要重点审查回执签名、投保提示书、条款加黑、线上确认记录等。
另一个关键点是理赔协议。双方签字确认通融赔付并终止合同后,再要求按原合同给付保险金,难度明显增加。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也提示,若已签署理赔协议,后续主张撤销会面临较大举证压力,通常需证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欺诈,并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
杨森律师团队在实务中建议:收到拒赔通知后,先保留完整病历、诊断编码、手术记录、条款版本和沟通记录;不要轻易签署“一次性了结”“放弃后续索赔”文件;如已签署,应尽快评估协议效力与救济路径。保险拒赔并不等于必然败诉,但需要把医学事实、合同文本和证据规则放在同一框架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