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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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囊肿被以“既往症”拒赔,法院判赔28426元——异地就医商业保险报销完整流程解析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08-29

2023年9月,金某某通过手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两个月后,他因单纯性肾囊肿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4405.57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38426.84元。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以“投保前已查出肾囊肿,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

金某某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肾囊肿拒赔、未如实告知拒赔、既往症拒赔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类型。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体检报告中的异常发现,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既往症”?投保人是否有义务告知自己并不认为是“疾病”的身体状况?

体检报告异常不等于“既往症”

金某某在投保前一年确实做过一次体检,报告显示“左肾囊肿,多数是先天性的,对人体健康没有多大影响,不会癌变”。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该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既往症”免责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要求金某某提交体检报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进行了有效询问。更重要的是,体检报告明确载明肾囊肿“对人体健康没有多大影响”,对不具有医学常识的投保人来说,投保时不会认为这是需要告知的“过往疾病”。

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不生效

除了告知义务问题,法院还指出另一个关键点: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症”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金某某进行明确说明,法院据此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异地就医商业保险报销流程

金某某在吉林省某医院异地就医后成功获赔,其流程对参保人具有参考价值:

第一步:先医保,后商保。 异地就医前尽量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住院时即可直接结算。医保报销后,再凭医保结算单、发票等材料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剩余费用报销。

第二步:保留完整理赔材料。 包括住院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发票原件、诊断证明等。这些材料缺一不可,是申请理赔的核心依据。

第三步: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住院后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备就医信息,超过规定时间可能影响理赔。

第四步:提交理赔申请。 备齐材料后向保险公司正式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定并赔付。

律师提示:面对“既往症拒赔”如何应对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投保人可从以下角度维权:

其一,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有效询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

其二,审查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若无法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三,审查“既往症”的认定是否准确。体检报告的异常指标不等于疾病确诊,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单项检查结果自行认定既往症。

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提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普及,很多投保流程简化成“一键勾选”,投保人往往在不了解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完成投保。建议消费者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健康告知”等加黑加粗的内容。同时,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建议,若遭遇不合理拒赔,应及时收集并保存所有理赔材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金某某支付保险金28426.84元(已扣除免赔额10000元)。这一判决再次明确:保险公司不能“宽进严出”——承保时疏于询问和审查,理赔时却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法律不予支持。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