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急性心肌梗死遭“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8-07
2024年8月,丁某某通过互联网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一年。2024年12月,丁某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同时伴有高血压病2级(高危)、心功能III级等。出院后,丁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一份《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丁某某投保前已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就诊记录,且不符合健康告知中“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患有心脏疾病”的询问,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进一步指出,丁某某于2020年9月曾在乡镇卫生院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医保报销记录。投保时,投保人面对健康告知中的询问选择了“否”,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承保决定。
网络投保的“健康告知”是否构成有效询问
这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投保页面展示的健康告知内容,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有效“询问”? 如果构成有效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反之,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换言之,保险公司若要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已经进行了有效、明确的询问。在网络投保场景下,这一举证责任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有效询问,判决赔付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丁某某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关于“未如实告知”的抗辩,法院从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入手进行了审查。视频显示,投保过程中虽有健康告知内容的页面展示,但法院认为,该视频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了实际、有效的询问。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进行询问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法院进一步指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以此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丁某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律师法律评析:网络投保中“健康告知”的法律边界
这起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网络投保不是保险公司规避法定义务的“灰色地带” 。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指出,网络投保中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仅仅停留在“页面设置了功能展示”这一层面。投保流程是否由投保人本人操作、免责条款是否被实际阅读、投保人是否真正理解条款内容——这些才是法院审查的核心。仅仅在页面上展示健康告知内容,而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未逐项核对确认、未确保投保人真正知晓并理解询问内容,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询问。
实践中,类似案例并不少见。湖南某法院曾审理一起网络投保定期寿险的案件,投保人用时不到3秒即浏览了篇幅较长的健康告知内容,保险公司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法院认定,该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可能并没有被投保人知晓,不能证明已进行实际有效询问。四川某法院亦在类似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仅以设置网页勾选、弹窗为由主张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回溯视频中未显示投保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