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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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意外身故被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75000元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08-05

2023年11月,胡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家属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胡某某无证驾驶,且驾驶的摩托车无有效行驶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这起看似简单的拒赔案件,最终却以保险公司败诉告终。某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理赔款75000元。保险公司为何输了官司?关键在于网络投保中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2022年11月,投保人通过网络平台为家人投保了一份家庭意外险,被保险人为三人,保险期间一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30万元。2023年11月,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为由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确实约定了无证驾驶属于免责事项,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提示或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审中,双方一致陈述本次网络投保系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的方式办理。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电子合同设置了免责条款加黑加粗等功能展示,但无证据证实签订合同过程系投保人本人操作,亦没有投保人的电子签名,故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指出,网络投保中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仅仅停留在“页面设置了功能展示”这一层面。投保流程是否由投保人本人操作、免责条款是否被实际阅读、投保人是否真正理解条款内容——这些才是法院审查的核心。尤其是在业务员“上门服务”代为操作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更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终不仅需要支付75000元保险理赔款,还需承担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一次“上门服务”式的便捷投保,最终付出了远超预期的代价。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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