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越大,保险赔付额度越低?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2026-08-03
2026年7月,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某乙猝死保险理赔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意外险中“51周岁至60周岁猝死保险金限为15万元”的年龄赔付限制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界定赔付标准的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只需按15万元赔付,无需按保单载明的30万元全额赔付。
2023年11月,55岁的王某乙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一年期意外险,附加猝死保障30万元。保险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50周岁(含)以下猝死保额30万元,51周岁至60周岁猝死保额15万元,61周岁及以上不承担猝死责任。2024年7月,王某乙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家属申请理赔30万元,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年龄赔付限制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无效,判赔30万元。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认定,认为该条款“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根据风险情况调整保险金赔付额度是对不同年龄段猝死风险差异进行合理划分,并无减轻或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属于责任范围条款,判赔15万元。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认为:一个被忽略的关键事实
杨森律师认为,本案中一个被忽略的关键事实是:这是一份一年期意外险。在一年期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经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精算并收取了对应的保费——20岁的人投保与50岁的人投保,保费是不同的。年龄风险差异已经在保费端得到了充分体现。
既然如此,为什么在保险期间内,仅仅因为被保险人年满51周岁,就要将赔付额度从30万元直接砍半至15万元?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认为,这恰恰暴露了该条款的免责属性。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已经通过差别定价覆盖了不同年龄段的赔付风险,却在理赔端又以年龄为由限制赔付金额,等于在同一份保险合同中就“年龄”这一因素进行了双重处理——收钱时按年龄多收,赔钱时按年龄少赔。这种做法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关于“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