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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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公司赔付比例很低?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3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60次举报
2023-02-23

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比例表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比例赔偿。对此,约定比例很低的,是否有效?

在周某春与泰康养老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再审案一案中,高院对此问题作出评析,关于本案是否应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比例表》进行赔付的问题。涉案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虽然是保险主管部门发布的一般保险条款和行业通用标准,但作为保险格式条款的组成部分,该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残疾保险金的赔付比例,对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决定性影响。对此类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被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泰康养老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周某春送达了电子保单,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曾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周某春不产生效力,并无不当。泰康养老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应当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赔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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