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发生意外,团体意外险遭拒赔,法院: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04-16
————团体意外险员工离职拒赔,未办理变更手续,保障不终止
员工从投保单位离职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以“已离职、保险责任终止”为由拒赔,这样的理由合法吗?法院判决:员工离职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蔡某某原属某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后蔡某某离职到新单位工作,保险期间内,蔡某某因热射病死亡。新单位赔偿后,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起终止;蔡某某已不是劳务公司员工,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中暑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确认时点为订立合同时,员工离职不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劳务公司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蔡某某仍在被保险人名单内,保险责任依然有效。同时,保险公司未对“离职免责”“中暑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无效。
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强调,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期间是固定的,只要被保险人未被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变更剔除,即便离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劳动关系与保险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广州保险律师表示,这类拒赔是保险公司常见的“霸王条款”,“离职免责”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以员工离职为由单方免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医疗费、住院津贴,共计5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提示,企业投保团体意外险后,员工离职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若未办理,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依然有权理赔。投保人、被保险人遇到此类拒赔,可重点核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