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兼得,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2026-04-16
————安责险已享工伤待遇拒赔,法院:可重复享受保险保障
建筑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安责险?多地法院明确: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可以兼得,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乙公司为建筑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20万元。员工李某某在工地被水泥砸伤,构成工伤二级伤残,乙公司赔偿李某某100.8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乙公司仅需承担工伤保险未赔付的部分,安责险应扣除工伤赔偿金额;同时,乙公司自愿赔偿金额过高,超出法定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属于不同保障体系,根据相关规定,投保人获得安责险赔偿,不影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可以重复享受。乙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应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安责险理赔范围。
广州杨森律师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企业转嫁安全责任风险的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互补,并非替代关系。保险公司以“已享工伤待遇”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表示,建筑行业安责险理赔中,“工伤待遇抵扣”是常见拒赔理由,司法实践中普遍不支持。只要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本案中,李某某构成工伤二级伤残,按保险约定赔付比例80%,计算得96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6万元,全额支持了乙公司的合法诉求。
广州保险律师提示,建筑企业投保安责险后,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即便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安责险理赔。企业应保留好赔偿凭证、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证据,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