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20时45分,李某某承接了嘀嗒顺风车单,该行程为赵庄村公交站至皮村环岛。
2018年12月17日20时51分,在海淀区永丰路与丰滢东路交叉处,原告李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宋强驾驶的晋DXXXX3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上述两车受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全责。
2019年1月18日,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载明如下内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平安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理由在于标的车改变使用性质。
双方因理赔事宜,产生法律纠纷,诉至北京西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借助“嘀嗒出行”平台发布行程并与顺风车乘客达成合乘合意,信息服务平台根据乘客人数及行使里程计算出乘车费并推送给司乘双方。根据已查明事实,李某某有固定职业,没有以顺风车业务谋生的动机,且涉诉行程的始发地与李某某的工作地点接近,目的地与李某某居住地区域接近。
此外,李某某收取的乘车费用的多少不由其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信息服务平台确定,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某曾向乘客收取过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的情形下,李某某驾驶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不具有营运性质。平安保险公司关于李某某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