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 月,A 资本公司先后向 B 科技金融支付两笔款项:4 万元作为副会长会员费,26 万元作为无偿捐赠款,双方还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款 “不限定用途”,且 XX公司有权查询款项使用情况,B 促进会需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后续 XX公司认为 B 促进会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无合法资质接受捐赠,且曾协商过退费但未兑现,于是将 B 促进会诉至法院,要求退还 30 万元(26 万捐赠款 + 4 万会费)及自起诉日起的 LPR 利息,案件由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B 委托周律师应诉。
二、律师观点
周律师作为 B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心抗辩观点如下:
1、捐赠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无欺诈、胁迫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原告主张 “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不成立:XX公司从未提出过款项使用查询,B 不存在 “未答复” 的违约情形。
3、B 有合法接受捐赠资质:作为合规登记的社会组织,章程明确允许接受捐赠,且法律未禁止非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涉案捐赠款用途不限定,符合规定。
4、无退费法律及合同依据:捐赠款是无偿赠与,协议未约定可退还;会费是 XX公司享受会员权益的对价,其已实际享有相关权益,且双方未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退费协议。
5、利息主张无依据:既然退还 30 万元的诉求不成立,基于该诉求的利息主张自然缺乏支撑,且 B 促进会未获取不当利益,LPR 计息无合理性。
三、法院审理
XX公司向法院提交《捐赠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主张 B 促进会存在违规情形,应退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核心事实:1. 《捐赠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2. B 是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章程明确将 “捐赠” 列为经费来源之一;3. 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 B 促进会提出过款项使用查询请求;4. 微信聊天记录仅能体现双方沟通过退费,未达成一致意见;5. XX公司支付会费后已享受相应会员权益。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证据,作出判决:
1、驳回 A 资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5800 元、保全申请费 2020 元,均由 A 资本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XX公司与 B 的赠与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已履行,B 接受捐赠符合章程及法律规定;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查询请求,也无证据证明存在退费的合同或法律依据,其诉求缺乏事实支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