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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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转账缠讼14年!律师力证不构成不当得利,二审全面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周浩杰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5906人看过 举报

2025-10-3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1年1月,陈XX向李XX银行账户转账234380元。2024年8月,陈XX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XX及其配偶张XX诉至惠州某法院,声称当年是张XX以公公患病急需医药费为由借款,让她直接转至李XX账户。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陈XX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借贷诉求败诉后,陈XX于2024年11月再次起诉,将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仅列李XX为被告,要求其返还23万余元及利息(暂计合计44万余元),案件由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李XX委托周律师应诉,并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二、律师观点

周律师作为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核心抗辩观点:

1、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前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标的、基础事实完全一致,仅变更案由,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起诉。

2、李XX并非适格被告:案涉款项是陈XX与张XX的积分交易结算款,李XX仅代为收款,与陈XX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3、陈XX违反“禁反言”原则:前诉明确主张是“借款”,无新证据却改口称“不当得利”,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

4、诉讼时效已届满:转账发生在2011年,距今超14年,陈XX未举证存在时效中断、中止事由,早已超过3年普通诉讼时效。

5、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陈XX自认转账是基于“借款”,说明给付行为并非“无法律依据”,应由其举证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而非由李XX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

1.一审审理

陈XX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短信催款记录等证据,主张李XX无法律依据收取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李XX辩称,该款项是陈XX与张XX之间“某网络平台积分”的交易结算款,自己仅代为收款,且平台已关闭无法提供凭证;同时提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等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前诉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不构成重复诉讼;诉讼时效应从前诉判决生效、陈XX知晓借贷不成立时起算,未超过法定期限;李XX未能证明收款有合法依据,故判决李XX返还23438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按LPR计算)。

2.二审审理

李XX上诉后,深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确认了一审已查明的转账事实、前诉判决结果等关键信息,重点审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最终认定一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XX收取涉案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而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不当得利作为债权之一独立、并列于合同等其他债权。

本案为给付型不当得利,陈XX系涉案 234380 元款项的给付方。陈XX作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对其给付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根据” 或者“原本具有法律根据而嗣后丧失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李XX无需对取得款项具有法律依据进行举证。从陈XX一审主张的事由来看,其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向李XX账户转款 234380 元 是基于“张XX向其借款 234380 元”,表明陈XX自认涉案给付行为并非“自始没有法律根据”。另外,陈XX未主张并举证证明该给付行为因何法定事由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即现无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给付行为原本具有何种法律根据而嗣后又因何法定事由而丧失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陈XX作为依据不当得利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陈XX请求李XX向其返还涉案转款 234380 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为李XX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张XX向陈XX出售某平台积分的款项、李XX收取案涉款项没有法律根据等,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陈XX若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粤 1391 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


四、法院判决

上诉人李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深圳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

2、驳回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791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15.7元,均由陈XX负担(李XX已预交的二审费用予以退回,陈XX需在规定期限内补交)。

二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要求“给付无法律依据”,但陈XX自认转账是基于“借款”,说明给付行为有明确指向,且未举证证明该依据嗣后丧失;一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李XX属于错误,陈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大学毕业,深圳市律协民商事调解中心监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1440320********3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