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11 月,林X、林X2叔侄二人因投资经营幼儿园资金短缺,向C借款 250 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期 12 个月,借期内月利率 1.5%(每月利息 3.75 万元),2024 年 11 月 6 日到期归还本金;若逾期未还,逾期月利率按 2% 计算,且借款人违约需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
随后,C委托深圳某科技公司向二人指定账户转账 250 万元,完成出借义务。借款期间,林X、林X2陆续偿还利息共计 24.5 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本金,也不再支付剩余利息。经多次催要无果,C委托周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偿还本金 250 万元、剩余利息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共计 317 万余元。
二、律师观点
周律师作为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心主张如下:
1、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足额还款责任。
2、《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C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均属合理维权支出,应由二被告承担。
3、二被告虽主张经营困难,但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债务的理由,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保障出借人的合法债权。
三、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林X2到庭应诉,林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审中,二被告认可借款及部分还款事实,辩称因幼儿园经营不景气,希望分期还款并降低利率,同时请求不影响幼儿园正常经营。
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关键事实:《借条》真实有效,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转账记录可证实出借义务已履行;C为诉讼实际支付律师费 2 万元、保全担保费 4765 元,有相关发票佐证;双方约定的借期年利率 18%(月 1.5%)超出法律规定的 “LPR 四倍”上限,依法调整为年利率13.8%。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林X、林X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C借款本金 XXX 元(已将超出法定利率的 13542 元还款折抵本金)及利息(以 XXX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8% 从 2023 年 12 月 2 日计算至清偿完毕,已偿还的 207500 元利息从中扣除);
2、林X、林X2支付C律师费 20000 元、保全担保费 4765 元;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 21107 元,由C负担 1107 元,二被告负担 20000 元;
4、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主张)。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