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依法支付324745.38元(医疗费9000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204519元、误工费12578.3元、护理费5699.24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金31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3276元、精神抚慰金2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072.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平安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X其、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原告程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为321234.16元。被告平安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XX损失120000元,因被告邹XX承担次要责任,按责任承担赔偿为60370.25元【(321234.16-120000)×30%】,由平安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赔付。被告李XX按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为140863.9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XX180370.25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XX140863.91元;
三、驳回原告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3172元,被告李XX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