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杰律师
周浩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15118144104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6:00-23:59)

咨询我
06:00-23:59

程XX与李XX、邹X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浩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86人看过 举报

2020-06-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依法支付324745.38元(医疗费9000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204519元、误工费12578.3元、护理费5699.24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金31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3276元、精神抚慰金2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072.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平安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X其、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原告程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为321234.16元。被告平安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XX损失120000元,因被告邹XX承担次要责任,按责任承担赔偿为60370.25元【(321234.16-120000)×30%】,由平安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赔付。被告李XX按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为140863.9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XX180370.25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XX140863.91元;
三、驳回原告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3172元,被告李XX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大学毕业,深圳市律协民商事调解中心监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1440320********3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