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XX、陈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富XX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林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XX、陈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