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22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