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X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
负责人:尤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李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2426.59元,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由被告平安XX公司一并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许XX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2426.59元;
二、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许XX人民币82426.59元;
三、驳回原告许XX对被告李XX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74元,被告平安XX公司负担人民币896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