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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单位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丽敏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7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XX,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白城新博爱医院经营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020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吉林XX律师。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XX犯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游XX在担任白城新博爱医院经营主任期间,利用负责采购药品审核的工作便利,在QQ群里联系购买假发票,游XX提供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由对方制作发票和对应的随货同行单,游XX持有伪造的发票33张,合计金额917,263.5元,采取将伪造的河南XX公司、郑州XX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的手法虚增费用,将假发票及随货同行单(销售清单)上所列药品虚假入库,之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436,091.1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XX采取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虚假入库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436,091.17元,属数额巨大;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合计金额917,26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追加指控,2018年12月,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白城新博爱医院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院存在入院标准低,涉嫌套取医保基金50余万元,遂要求该院返还被套取的医保基金。白城新博爱医院经营主任被告人游XX为避免返还上述医保基金,于2019年5月23日,在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面胡同内,给予该局医疗监管科时任科长夏XX人民币20万元。此后,夏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白城新博爱医院免于返还被其套取的50万元医保基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XX身为白城新博爱医院经营主任,为避免返还套取的医保基金,违反国家规定,以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好处费的形式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游XX辩称,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增值税发票不是医保报销的凭证,医保资金与白城新博爱医院是一对一转账,我未占有一分钱;二是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我认罪,具体金额应以鉴定为准;三是对单位行贿罪有异议,二十万是夏X索要的,钱是单位出的,与我个人无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认罪认罚;二是单位行贿是因为对方索贿,且刚过追诉起点,希望从轻处罚;三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游XX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不存在虚假医疗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游XX在担任白城新博爱医院经营主任期间,利用负责采购药品审核的工作便利,在QQ群里联系购买假发票,游XX提供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由对方制作发票和对应的随货同行单,游XX持有伪造的发票33张,合计金额917,263.5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

红色橡胶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苏三临床医院医务科公章、辽源华山医院医务科公章、白城市XX公司公章、浦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民委员会公章,湖北XX公司公章、吉大三院马冲名章、通榆五洲医院公章各一枚。

2.书证

1)白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关于定点医院医保费用结算程序的说明》,证实增值税发票是定点医院核实成本的,医保结算不需要增值税发票。

2)白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关于洮北区新博爱医院是否存在虚假治疗的情况说明》,证实暂未发现洮北区新博爱医院存在虚假治疗情况。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白城市XX公司配送专用章一个;扣押湖北XX公司销售专用章一个;扣押浦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民委员会公章一个;扣押湖北XX公司出库复核销售清单两张,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16日;扣押电脑主机两台;扣押撕碎的含有郑州XX公司发票(游XX办公室内),扣押郑州XX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复核清单,没有公章,共三张;扣押河南XX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复核清单共三张,无公章;扣押河南XX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复核清单共两张。持有人王X1。

扣押通榆五洲医院红色公章一枚,扣押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苏三临床医院医务科红色公章一个,扣押辽源华山医院医务科红色公章一个,扣押吉大三院马冲红色公章一个,扣押黑色king牌电脑主机一台,持有人沙某。

扣押湖北XX公司发票及随货单,发票号为451XXXX0547,金额1030.00,发票号为451XXXX0463,金额为1454.00。发票号为428XXXX3027,金额为1743.20扣押。湖北XX公司及出库单,发票号357XXXX3959,金额330.50,湖北XX公司及随货单,发票号360XXXX5072,金额900.00,扣押福建省XX公司发票及随货单,发票号为005XXXX7186,金额为3600.00。扣押杭州XX公司销售出库单,号码D150XXXX7042号码D150XXXX3045,扣押黑色电脑主机一台。持有人:王X1。

扣押手机两部,农合补偿情况月报表1本,银行存款日记账2本,明细账一本,总分类账3本,湖北XX公司发票及随货单四张,福建省XX公司销售出库单两张,辽宁XX公司随货单三张、湖北XX公司药品随货单及发票四张,河南XX公司随货单三张,山东XX公司销售单一张。持有人:王X1。

返还物品清单,证实返还电脑主机4台,持有人:王X1。

白城医疗保障局关于白城新博爱医院2016-2018年假发票所涉及药品报销情况的说明,证实:因假发票涉及使用药品的参保人员身份无法确定。按8月5日召开的市纪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联席会议确定的,暂全部按照城镇居民险70%的最低报销比例予以核算。市公安局提供的白城新博爱医院2016-2018年涉嫌假发票涉及医保报销金额207,992.42元。

白城医疗保障局关于白城新博爱医院2016-2018年假发票所涉及药品报销情况的说明,证实:因假发票涉及使用药品的参保人员身份无法确定。按8月5日召开的市纪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联席会议确定的,暂全部按照城镇居民险70%的最低报销比例予以核算。白城新博爱医院2016-2018年假发票涉及医保报销金额:316,936.92元。其中,西药207,992.42元,中药108,944.5元

关于在白城新博爱医院搜查到的假公章的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别处白城新博爱医院沙某办公室内搜查到,通榆五洲医院,辽源华山医院医务科,吉林大学中日联苏三临床医院医务科,吉大三院马冲,四枚公章,在肖X办公室东侧后勤部办公室内搜查到湖北XX公司公章一枚,在肖X办公室内搜查到白城市XX公司配货专用章,浦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民委员会公章两枚,经调查核实,该两枚公章为假公章,现在无法确定该两枚公章为谁使用,特此情况说明。

白城新博爱医院虚假发票情况说明、新博爱医院记账凭证中虚假发票照片,证实:照片为白城新博爱医院2016年至2018年记账凭证中发现的33张虚假发票照片,其中黑龙江省XX公司虚假发票2张、郑州XX公司虚假发票12张、河南XX公司虚假发票19张

游XX办公室中被其撕毁的发票。

郑州XX公司证明,证实:郑州XX公司与白城新博爱医院没有业务往来,我们公司开具的发票客户名称不一致;郑州XX公司,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400份,并于2016年6月6日开具增值税发票040XXXX3988、040XXXX3995、040XXXX3996、040XXXX3997、040XXXX4003,040XXXX4009以此证明该发票为我公司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领购并使用的。

关于新博爱医院39张虚假发票情况说明,证实:黑龙江省XX公司虚假发票两张,合计金额131,906.8元;河南XX公司虚假发票19张,合计金额431,205.8元;郑州XX公司虚假发票12张,合计金额354,150.69元,33张发票合计金额917,263.29元(已入账)。郑州XX公司虚假发票六张,合计金额129,640元(未入账)

被撕毁发票的对应的真实发票的照片。

洮北区新农合对白城新博爱医院的通报,证实:新博爱医院收费项目:肛周常见疾病治疗405元、中药熏洗240元、超声治疗864元,以上收费项目均为违规收费,将予以将给予报销金额三倍的罚款,合计扣款金额1,646.40元。

白城市医保局对白城新博爱医院的处罚,证实;2018年12月24日,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白城新博爱医院处理如下:1.立即整改2.暂停白城新博爱医院医疗保险服务资格三个月(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21日)

2020年1月23日,白城市医疗保障局对白城新博爱医院处理如下:1.立即整改暂停结算三个月2.追回违约费用1952元3.扣减医保医师李XX医师分2分,暂停医保医师资格15天。

14)苏XX提供的流水

15)白城新博爱医院药库药品进货单。

16)白城新博爱医院药房库存药品及卫材盘点的情况说明及盘点情况统计表,证实:白城市中医院工作人员张X、张XX、曹XX与2020年2月20日在白城新博爱医院工作人员医务科科长沙某的见证下,在药房杨某的配合下,对白城新博爱医院药房库存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及卫材情况进行盘点并制作表格。

17)白城新博爱医院企业、法人资料,证实:白城新博爱医院负责人是李XX。联络人为游XX,股东发起人为李XX,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游XX

18)公安机关在白城新博爱医院搜查到的公章印模。

19)白城新博爱医院虚假发票流向情况说明,证实:“黑龙江省XX公司”“郑州XX公司“、“河南XX公司“三家医药公司与白城新博爱医院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后复印件为三甲医药公司提供的与白城XX公司记账凭证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发票号码相同的真实发票复印件,及当地税务机关查询的发票流向,含税务机关查询结果与三家医药公司提供的真实发票流向、金额相符。

20)黑龙江省XX提供真实发票复印件。

21)黑龙江税务机关查询结果。

22)黑龙江省XX公司资质及相关材料。

23)河南XX公司资质材料。

24)河南XX公司提供真实发票、随货单复印件。

25)郑州XX公司提供真实发票、随货单复印件。

26)郑州XX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郑州XX公司由于2016年9月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导致目前税控系统查询不到2016年9月以前的开票数据,且当时开票限额最高10万元整。

27)调取证据清单。

28)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印章,证实:游XX系我村三组村民,本村公章名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民委员会,本村公章严格按照公章使用制度使用,且唯一。

29)天资药品出库X。

30)记账凭证中虚假发票统计表。

31)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提取固定新博爱医院“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创智医卫”系统内2016年至2018年中草药、中成药、卫材的入库、发药、退库、余额数据。

32)关于白城新博爱医院搜查到的印章情况说明,证实:专案组民警于2020年8月20日在白城新博爱医院搜查到三枚公章(湖北XX公司销售专用章椭圆形,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民委员会圆形。白城市XX公司配送专用章,圆形),其中湖北XX公司销售专用章椭圆形,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民委员会圆形,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与实际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模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经与白城市XX公司核实,该药企从未存在过白城市XX公司配送专用章圆形,且给用货方提供的票据上盖印的均是白城市XX公司药品出库专用章,椭圆形,两枚印章存在明显不同。

二、2018年12月,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白城新博爱医院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院存在入院标准低,涉嫌套取医保基金50余万元,遂要求该院返还被套取的医保基金。白城新博爱医院经营主任被告人游XX为避免返还上述医保基金,于2019年5月23日,在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面胡同内,给予该局医疗监管科时任科长夏XX人民币20万元。此后,夏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白城新博爱医院免于返还被其套取的50万元医保基金。

另查明,白城新博爱医院于2021年6月23日注销。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肖X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活期取款明细,证实2019年5月22日刘XX给其账户汇入20万元,2019年5月23日取现金20万元。

中国XX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证实夏X5月23日存入12万。

中国XX银行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证实李XX2019年5月26日存入4万元。

户籍证明,证实游XX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投资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房本复印件、承诺书、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收到材料凭证、企业信息、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证实白城新博爱医院,法人李XX,成立日期2017年4月14日,房屋产权人李XX。

大安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6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所涉及到的刘XX至今无法取得联系,所以一直未能取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夏X第一次证言,证实:游XX和我沟通愿意拿出20万元钱避免返回这50万医保基金的事,我就承诺游XX这件事由我处理,游XX便给我送来了20万。

2)证人李XX第一次证言,证实:其只是个挂名法人,不参与医院的经营管理,对游XX给夏X送20万元钱的事情不清楚。其作为法人没有实际参与博爱医院的经营管理,其只出房子,人钱物都由苏X2提供,其与苏X2将医院委托给游XX负责全面工作了。

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苏X2给其打电话让其给白城新博爱医院拿20万元日常开销,这比钱通过刘XX转给的肖X,不清楚这20万具体干了什么。

4)证人苏X2证言,证实:不知道游XX向夏X行贿20万元的事情,游XX说要20万元用于医院资金周转。其投资了白城博爱医院,但实际管理是其与李XX委托给了游XX负责。

5)证人苏X3证言,证实:是其妻子肖X让自己和游XX去给医保局的领导送钱,其他的不知情。

证人肖X证言,证实:我是博爱医院财务,2019年5月,游XX让我去银行取20万元钱,说一会要给医保局领导送钱,我便取了20万元让我丈夫苏X3和游XX一起去送的钱,具体为什么送钱,给谁送钱不清楚。

证人李XX证言,证实:其与夏X之间有经济往来,2019年5月,其从夏X借了8万元钱,其中4万元用于购车,4万元用于日常花销了。

3.被告人游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其医院进行检查,当时发现其医院存在住院交钱起点低的问题,要追缴其单位50多万元的医保基金,后其和夏X联系,夏X说你给我拿20万,那50多万就不用交了,于是其就给夏X送了20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XX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合计金额917,263.5元,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XX犯诈骗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医保结算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新博爱医院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游XX身为博爱医院经营主任,为避免返还套取的医保基金,违反国家规定,以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好处费的形式行贿2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游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三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X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韩XX

审判员  付海艳

审判员  李天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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