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XX,女,1941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赫XX,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XX,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赫X,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赫XX,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赫X,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赫X,男,2009年8月25日生,汉族,学生。
八名再审申请人均住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四社。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吉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X,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吉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XX、赫XX、郑XX、赫X、赫XX、王XX、赫X、赫X(以下简称黄XX等八人)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8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XX等八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