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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游XX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丽敏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XX,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XX,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吉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杜XX因与被申请人游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6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XX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退一万步,如果2015年7月24日解除约定,那么为什么杜XX出具欠条后还继续完成变压器的安装工程,为什么在2015年10月前将安装调试变压器的增容工程竣工,为什么在2015年11月将该工程交付游XX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游XX与杜XX达成口头承揽协议,由杜XX完成白城玛丽亚妇产医院变压器增容工程,游XX支付60万元工程款。此后,游XX支付了60万元承揽费用,但杜XX未能依约在2013年取暖前完成变压器增容工程进行送电。杜XX在2015年7月24日的欠条中承诺,欠游XX人民币50万元,按约定还款。双方对于2015年10月杜XX为白城玛利亚妇产医院安装一台160千瓦的变压器的事实无异议,故二审法院依据本案案情酌定160千瓦变压器以及人工安装费用可抵顶30万元欠款,并无不当。此外,根据游XX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明细,能够认定杜XX截至2017年7月20日仍向游XX偿还欠款,说明截至2017年7月19日杜XX仍欠游XX承揽费用。故二审法院认定杜XX未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合同义务,应向游XX返还承揽费用及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杜XX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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