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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个什么罪名?“莫打架,打赢了坐牢”为什么在一线城市打个“小架”要被判刑?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7次举报

“莫打架,打赢了坐牢”为什么在一线城市打个“小架”要被判刑?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个什么罪名?

         为什么在小城市打个“小架”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最多就是批评教育、罚款、最多也就是治安拘留。但是同样的“小架”到了一线城市就要升级为刑事案件,动辄就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这里笔者只能先说一句,这大部分只能说明部分地区执法确实不严。很多打架的案件其实完全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从最近几年再扫黑除恶运动中,翻出来几年前的事情进行定罪处罚就能了解到这一点。别说打架斗殴了,就是拉横幅当街闹事,划车子,报假警,损坏一定数额的财物都能够进入寻衅滋事罪的评价范围。作为国家经济中心,国内一线城市,不但国内瞩目,世界也在关注这座城市的一举一动,上海的治安要比其他城市管理要严、处罚要重。当然也不是毫无根据的管理与处罚,在举国大力健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上海不会置身事外,管理这一座超大型城市自然也是要基于法制和法治的基础上。

         说到治安严有一个表现,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寻衅滋事不少见,“因为寻衅滋事是个兜,什么都能往里装。”就打架而言,没有伤情,为什么也是寻衅滋事罪,不是说只有造成轻微伤才构成犯罪吗?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说道说道兜底罪名——寻衅滋事罪。

        先从刑法法条来看,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从该条款的在刑法中的位置可以看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一般是指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所以寻衅滋事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从始至终侵犯的就是某特定人的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也是因为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因此不仅仅只有打架致伤才构成本罪。我们从该罪的刑罚条款即可以了解有哪些行为会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们分别来看上述四项。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无事生非,殴打他人。举个简单的案例,大家在大排档吃饭喝酒,就因为走路你撞了我一下,我直接照你的头来了一酒瓶,你说咱俩有什么矛盾吗,也没什么矛盾,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可能就是我酒醉上头,没控制情绪,但是我得为我的行为负责。就算我没直接动手,你脾气也冲,咱俩起了口角,后来都动了手,不好意思,咱俩可能都是寻衅滋事。一般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是伤情一个轻伤或者两个轻微伤、持凶器殴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这种情况也较容易理解,举个例子,小青年喝醉酒,路上追逐、拦截小姑娘,而且是三番两次、屡教不改,不好意思,这也是寻衅滋事,这种行为在以前叫做流氓罪,刑法修正,将流氓罪分化成若干罪名,于是这种行为被归到寻衅滋事罪中。该项中的行为也可能发生于在微博、朋友圈等信息网络平台。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个案例更好举,网上直接搜索“辱骂民警被刑事拘留”,跳出来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这也告诉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还有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和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典型案例,高利贷放贷人员组织他人围困借贷人家属、往其家里泼油漆,那很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举例说明,我刚跟朋友吵完架,心情不好,刚好路边有辆车,管他谁的,砸砸东西有助于发泄情绪,但是这一砸可能就是寻衅滋事罪,因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即构成本罪。当然也有可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后者立案标准要高,量刑也要轻,具体是何罪名,需要综合案情跟办案机关沟通,能改轻罪,自然甚好。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一款可以说是兜底罪名寻衅滋事罪的兜底项。因为对于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好判断,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

        司法解释如是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综合判断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注意上面的加黑文字,所以就算你说法律没有规定,凭什么给我定罪,司法机关可以告诉你,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有“其他”和“等”。

        比较典型的医闹现在就被定性为寻衅滋事。我们接手的寻衅滋事案中有因为经济纠纷,纠集若干人制造假跳楼事件,引起群众围观的案件。派出所认为严重影响了辖区内的治安,后将案子移交了分局,可以说公安机关一旦立案侦查,就不再是普普通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还想解决?只能告诉你往后排着吧,先把刑事案件处理完再说。

        写到这里,先不说法律,单说在上海这种国际化大都市,摄像头遍地,无论是打架还是盗窃,都是极其傻的行为。再说法律,摄像头就在你动手打人的上方,事情原委拍的一清二楚,你跟承办说你就是没动手,你说是对方先动得手,你以为抵死不认就没事了。我想告诉大家一条司法解释“行为人认罪、悔罪的,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大家可以自行考虑,明智的做法应该是什么。至于你问我什么叫犯罪情节轻微,我也只能告诉你,没有量化的标准,不同的办案人员,他们认为的情节轻微都不一样,所以只能由律师综合案情跟办案机关沟通争取。上述我讲到假跳楼的案例,后来经过律师跟检察机关的沟通,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没批捕,嫌疑人被释放。

        所以刑事案件,想正儿八经办案子,建议多咨询多问问,委托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得当的处理案件,才会有一个真实的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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