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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背后竟牵出诈骗窝案!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75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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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政府为重点支持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认定资质,企业成功申报为高新企业后,可以获得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政府补贴,同时还能享受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等好处。但这项高新技术企业的利好政策,近几年却频频被部分不法单位当成了快速敛财的生意,中介机构和申报单位合伙骗取政府补贴,破坏行业规则,甚至因部分中介机构和申报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大量中介机构甚至合法经营的机构被牵连调查,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以“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命名的中介机构并不少见,被爆的这类中介机构通常为了巨额利益(政府补贴)串通不符合申报高新基础条件的企业进行数据造假,成功申报骗取政府补贴后进行分账。截至目前,警方已经打掉多个涉案团伙,在此类案件频发的背景下,申报高新企业的中介机构以及申报主体单位成为犯罪高发区,公安机关重点查办此类违法企业。据我们团队观察,中介机构和申报主体单位一旦被查,当事人常常不明所以,这里我们就该类案件的普适问题展开谈谈。

(一)申报高新企业的中介单位和申报主体单位会不会构成犯罪?

如果申报主体单位本身并不符合申报高新企业的基础条件,中介单位和申报主体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高新企业骗取政府补贴,成功后中介机构和申报单位瓜分补贴,则中介单位和申报主体有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如果中介机构按照申报主体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没有进行数据、资料造假,中介机构提供申报服务,收取申报服务费,一般不认为有刑事犯罪问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认定条件中容易出现造假的就是知识产权的来源和会计账簿,一旦造假,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例如知识产权造假,一些自身没有高新技术的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操作买卖受让多项专利,而在高新申报表中却谎报专利项目为自主研发,以此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因此,中介机构和申报主体单位在申报高新企业资格认定时,务必如实申报,否则极易陷入犯罪的泥潭。

(二)中介单位和申报主体单位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谁是主犯谁又是从犯?

有观点则认为,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申报机构,应当是明知高新企业认定的资格条件,而申报单位通常不了解申报高新企业的资质条件,往往中介机构为了分得政府补贴,专门开发中小型企业客户,达成合作后填报虚假申报资料,应该是中介机构主导,申报单位被动跟随,因此,中介机构应该认定为主犯,申报单位为从犯。

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有一定的片面性,主从犯的区分不应当按照中介机构和申报单位的属性进行区分,而应当在个案中区别对待。例如:在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案件中,申报单位主动委托中介机构申报高新,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收取基本申报服务费,政府发放的高新补贴全部由申报单位获取,在该案例中,我们认为申报单位的责任应该是大于中介机构。因此,我们认为,主从犯的认定还是应当回归案件本身,根据各方的实际参与程度和起到的作用进行区分。

(三)如果中介机构涉嫌诈骗犯罪,诈骗金额怎么计算?

政府补贴款全部发放给申报主体单位,中介单位的酬金由申报主体单位支付,那么中介机构的诈骗金额是按照酬金计算还是政府发放的补贴金额计算?这类案件通常认定中介机构和申报单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是按照政府的补贴金额计算诈骗金额,因此,不是按照中介的获利计算诈骗金额,而是按照政府发放的全部补贴计算。

此外,中介机构往往不止代理一家单位申报高新,如果一家申报单位被查,通常牵出多家申报单位,这个时候是不是中介机构代理过的所有申报单位领取的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中介机构的犯罪数额?按照我们团队的经验,还是要分情况对待,例如中介机构代理的申报单位中,有的是申报单位自己提供技术,中介机构申请知识产权,没有发现知识产权造假的情况,那么这一类申报单位取得的政府补贴则不应该计入中介机构的诈骗金额。因此,我们在认定中介机构的犯罪数额时,应当对每家申报单位的行为性质进行区分,框定诈骗犯罪的范围,再进一步计算犯罪的数额。

我们团队查阅了公开的判决信息,了解到在该类案件中涉案数额较大、涉案范围较广的是广东佛山的系列高新技术企业诈骗案,案值约有1.6个亿,涉案人数众多,影响之大,多人被判刑事处罚!希望企业能从中吸取经验,坚守底线,不逾越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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