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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事活动乙方公司面临数额2000万元的数项刑事指控,成功争取存疑不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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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2021年下半年某月,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接到某知名个人洗护化学用品公司报案,称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上海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与其内部员工相互勾结,私自出售并侵吞公司用于对外推广的赠品,价值达上千万元,公安机关通过初步调查遂决定刑事立案侦查,于当年年底对涉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情简介】此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公司、企业之间在商事往来过程当中产生的纠纷所引起的刑事案件,对方公司意图以“刑事控告”的方式解决相关商事纠纷,案件主要围绕着双方公司签订的几份协议中履行的问题展开,具体:《产品买卖与销售许可协议》、《XXXX品牌营销项目合同》、《XXXX一》、《XXXX二》。对方公司指控嫌疑人公司的主要内容为,利用合作关系私自售卖、侵吞公司用于营销推广的赠品,销售数额近2000万元。

由于涉案的指控数额近两千万元,本案一旦定罪后果可想而知,更不要说取保候审了。

【案件焦点】

1、    由于辩护人介入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初期,如何准确把握本案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哪些?

2、    涉嫌的罪名是否成立?能否在侦查阶段无法看到证据的前提下争取做无罪辩护?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哪些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朋友存在疑问,为什么要提出“罪数”的问题?直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载明涉嫌的罪名确定就可以了。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初期,在部分情况下,初步掌握的证据还没有那么充分,公安机关会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初步确定一个涉嫌的罪名进行指控,不过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完善,案件事实相较于之前可能会存在一定变动。这个时候原先的罪名不仅存在变更的可能,甚至还会存在追加罪名指控的可能。由于本案是一家公司控告自己的合作伙伴——另一家公司“职务侵占”,可另一家公司不可能单独实施所谓的“职务侵占”行为,只有一种情况才能实现,就是与对方公司中具有职务便利的员工通谋才能够实现;另外,辩护人在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办案机关所了解的情况范围可能不止于此,甚至包括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多项拟指控的罪名。这一情况其实并不奇怪,公安机关在调查公司、企业涉嫌犯罪案件当中,往往不会只调查检举、揭发或者举报的事实内容,而是会依法全面审查公司、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就需要辩护人逐个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罪名指控)进行一一分析,逐一对相关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排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争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毕竟相比目前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的“职务侵占罪”法定刑最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关于本案所涉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在公安侦查阶段无法看到证据材料的情况之下争取做无罪辩护的问题:

本案由于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近2000万元),一旦定罪当事人必然将面临严重的刑期处罚。此时又处于公安侦查阶段的30日内,在无法直接看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越是这个时候就越是考验辩护人的辩护技巧以及实践办案经验,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尽量详尽的掌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作出最正确的案件情势预判,从而采取最为恰当的辩护策略。辩护人对关键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嫌疑人显然不是对方公司的员工,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作案,因此如果嫌疑人被控涉嫌职务侵占,只能是与对方公司的员工合谋才有可能实现,但是如果嫌疑人与对方公司的员工之间没有任何违法的资金往来,就不可能存在合谋。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也多次与嫌疑人确认,嫌疑人供述与对方员工之间确无违法经济利益往来,因此,辩护人认为如果指控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应当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嫌疑人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基本的合作关系是否涉刑事犯罪的问题,双方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合作,一方面是营销项目合作,另一方面产品代销项目。两方面合作关系的基础内容为嫌疑人公司与对方公司有签订《营销合同》,从双方的往来协议中了解,嫌疑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并进行了成果交付,而对方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嫌疑人公司另与对方公司有签订《销售协议》,从双方的往来记录中了解,嫌疑人公司完成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对方公司也完成了交付货品的义务。从这里看,结论应当是双方存在到期货款支付的民事纠纷,不涉刑事犯罪问题。

三、……(因本案尚未完结,具体情况属保密范畴在此进行一定省略)

因此,辩护人认为按照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指控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如果证实嫌疑人与对方公司员工之间不存在违法经济往来,不涉及合谋职务侵占行为,那么嫌疑人又是否存在合同诈骗行为的问题: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在本案中,嫌疑人的公司是一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在与对方公司的合作中按时完成约定义务,双方都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存在骗取对方公司财物的行为。因此,辩护人按照目前所了解的情况,嫌疑人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至多是民事层面的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根据目前的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来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了存疑不批捕,需要侦查机关继续进行侦查的决定。最终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一个月之后由侦查机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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