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阳阳律师团队
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8221509715
咨询时间:07:00-22:30 服务地区

杭州第一大P2P公司暴雷,P2P真的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犯罪的“重灾区”吗?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3次举报

杭州第一大P2P公司暴雷,P2P真的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犯罪的“重灾区”吗?

 

近日,一则爆炸性新闻被媒体曝出,大致内容引用自相关媒体:杭州警方通报微贷网被立案侦查:202074日深夜,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依法对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微贷网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531日,运营9年的老牌P2P平台微贷网宣布不再经营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微贷网官微称,自20117月上线运营至今,9年来承蒙广大出借人的信任与支持,一路相伴、共同进退,在此我们表示深深的感谢!基于国家政策及行业趋势原因,微贷网经审慎研究决定,将于2020630日前退出网贷行业,不再经营网贷信息中介业务。20181115日晚,微贷网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成为51信用卡香港上市后,浙江第二家P2P上市公司。当天,微贷网开盘价10.50美元/股,随后一个月到达股价最高点13.63美元/股,之后就单边下行,自202035日起,微贷网的股价就长期在1~2美元之间徘徊。有分析者称,根据纽交所规定,股价长期低于1美元的企业将面临退市,微贷网或面临退市风险。截至最新数据显示,市值不到1亿美元,股价仅剩下1.33美元/股,距最高点已经跌去90%

2020年,在监管的持续推进下,P2P进入清零模式6月前两天,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连发三则通告,宣布取缔3批共28家机构P2P网络借贷业务。而就在529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全省纳入专项整治的147家法人网贷机构,没有一家完全合规并通过验收,所有P2P网贷业务也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该局在公告中指出,上述147家法人网贷机构已全部停业。任何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P2P网贷业务,一经发现,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取缔。这意味着,湖北成为我国第16个宣布取缔P2P的省份。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3月份,包括内蒙古、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安徽在内的6个省份在一个月之内齐声宣布取缔辖区内所有网贷业务。而综合多方消息,目前尚未宣布取缔网贷业务的省份,也正在监管的指导下,全面推进P2P退出和转型。

据媒体报道,杭州区域内的P2P6月底前全部清零其实,并不只是杭州, 6月底各地P2P‘清零是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接近监管的业内资深人士向透露,去年底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加快网络借贷机构分类处置工作推进会时提出,争取20206月底P2P网贷清零,各地视实际情况调整。

近些年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打假力度,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类、经济类犯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国家对金融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开,导致P2P公司越来越多,以各种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其中也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目前的P2P金融领域的近况,可以预测之后的一段时期内,P2P确实很有可能会成为扰乱金融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重灾区”。虽然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但是笔者对于辩护思路的观点仍然坚持为“个案个看”,即便罪名相同,不同的案件当中也会存在各种不同的情节,而这些繁杂的情节当中可能存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案件辩护突破口,每个案件都要详细分析具体的案件情节和证据,尤其是针对资金流向等方面的情况。


艾阳阳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221509715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0.1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5次 (优于96.1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1次 (优于98.6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9223分 (优于99.1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0篇 (优于99.88%的律师)

版权所有:艾阳阳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96763 昨日访问量:4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