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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漏洞”获300余万元保险金被抓,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4次举报

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漏洞”获300余万元保险金被抓,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作者:作者:艾阳阳律师,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律师、律所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15年至2019年,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

据悉,李某之所以可以多次成功获得理赔,与她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的经验积累以及细细的研究不无关系。李某在购买航班之前,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李某实际不会真的去乘坐航班而是在家里观察等待,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航班起飞前把票退掉,减少损失,如果航班出现延误,则向保险公司索赔。

20204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保险公司相关报警,429日将李某抓获归案,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消息一经披露,网上网下展开激烈讨论,事件持续发酵,法律人也纷纷就此案件展开讨论,本文的作者在此仅从辩护律师的视角作为切入点浅谈对该案的观点,本文所阐述的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

【保险诈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8条明确列举保险诈骗的五种行为方式,如果李某的行为方式符合其中任何一种,那么很大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此罪。五种行为方式分别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结合本案,航班延误原因显然不是李某编造的;是否发生航班延误的保险事故更是客观事实,不由李某的意志决定;唯一的争议点应该是李某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

有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犯罪,原因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延误险保险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财产损失。本案中李某以买理财产品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以购买机票和相应的延误险,违背法律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虚构了不真实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李某及其亲朋好友本身并无乘坐航班的真实意图,也没有发生实际乘坐航班的行为,自自始至终都在家里,没有产生损失,她投保目的在于通过虚构乘坐航班获取保险金。因此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的直接原因是航班延误,而航班是否延误并不是李某虚构或者编造的事实,属于客观发生的概率性事件,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及相应保险时使用的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都是真实存在的, 同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李某虚构的事实仅仅是她和她的亲友将要搭乘航班的事实,而延误险保险标的的根本是航班是否延误,李某没有虚构保险标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诈骗?】

其次,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我们来看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保险公司是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保费呢?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显然是因为航班延误,有人说李某虚构了将要乘坐飞机的事实,欺骗了保险公司,但李某仅虚构将要乘坐飞机的事实不是获取保费的原因,而且本案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虚构的,是真实存在的,是否真实乘机不是保险合同的要求,更不是理赔的原因。本案当中如果李某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串通,由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提前提供航班延误信息,然后李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应购买,那么指控李某涉嫌刑事犯罪应该不会掀起那么大争议。而本案当中的李某除了做了虚构将要乘机的事实这一个与理赔无关的动作以外,没有其他动作,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自身保险条款的漏洞,李某只是利用了规则漏洞,航空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完善保险设计来规避这些风险,包括增加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而不应将她的行为评价为刑法层面的诈骗行为,评价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民事欺诈行为更加适当,在民事层面进行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既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也不构成诈骗罪,但是不构成犯罪不代表这种行为可取或者鼓励。李某的做法表面上看是利用规则漏洞,实质上也对他人利益有所妨害,更何况大量购买机票却不乘坐,或在起飞前退票,显然妨碍了他人正常购票乘机。

最后,我们回顾整个事件,本案当中的李某可能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没有想到到会走到现在被羁押的地步,但是如果我们能提高一点自我要求,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样的事情或许不会发生刑法相对其他法律来讲是较严酷的一门法学,涉及一个人的人身自由,通常适用“不得已原则”,我们提倡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的纠纷,尽量不上升到刑事领域,希望李某的案件能有一个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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