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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或者醉酒状态下存在犯罪行为,造成犯罪后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899次举报

酒后或者醉酒状态下存在犯罪行为,造成犯罪后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一直有“酒桌文化”一说法,无论是逢年过节亲戚朋友之间,还是同事、客户商业洽谈都离不开“酒桌”,但往往就是因为一部分人因喝酒之后无法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有的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一直以来也有“喝酒误事”的说法。酒后失言、失礼等还算是小事,毕竟仅仅是有损自己或者他人的颜面,并不太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往往有些人就最后,自身行为不受控制,其酒后行为更是可能涉嫌犯罪。所以醉酒之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尽管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大都会辩称自己喝醉了,干了什么都不知道,自己属于醉酒之后失去理智,头脑不清醒,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处罚。社会公众对醉酒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亦存有共识,对酒后滋事伤人现象亦能轻易做到谅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文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当事人及其家属仍不能理解为何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疑惑醉酒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以下将针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首先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因此首次病理性醉酒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若是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滋事伤人,仍故意或过失饮酒,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丧失或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本文不作过多论述,着重要进行分析的是实务中多见的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该状态下的行为人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普通醉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之后,行为人由于酒精作用,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但一般不会完全丧失,且普通醉酒一般属于可控行为,即在饮酒时行为人属于完全清醒的状态,从一个正常人的主观出发,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次性大量饮酒会导致醉酒,而在醉酒状态下,人的控制力会下降,因此醉酒人对自己陷入醉酒状态是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即醉酒者不过量饮酒就不会出现滋事伤人行为,醉酒者对自己的放纵同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行为人起先由于没有实施暴力等行为的意思,但由于饮酒而产生了实施暴力等行为的意思并予以实施,没有饮酒就没有暴力等结果行为。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醉酒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在现实中难以对行为人是否为规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者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进行准确认定。因此若是法律不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可能会让部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意识的借此规避法律,在实施有预谋的犯罪之前大量饮酒,或者借酒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为防止犯罪分子借酒行凶以求宽免,最大限度的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如是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务中,法院会适当考虑醉酒犯罪的原因及状态,因为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生理性醉酒下的犯罪行为一概而论,容易导致罪责失衡。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这些情况下的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与未醉酒的正常人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其主观可责性相对较低,在量刑时需要予以考虑,但是并不是说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在不知、不敢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强行灌酒致使醉酒并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即没有过错,那就不具有非难可能性,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毕竟微乎其微。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的两则案例,被告人均是在醉酒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经过一审、二审、最高法死刑复核,均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该案例中,被告人与受害人此前素不相识,亦无矛盾纠纷,被告人应受害人之邀,二人先后共同饮下近三瓶白酒,在喝酒时二人因口角发生争吵、厮打,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用受害人家的菜刀连砍受害人数刀,致使受害人当场死亡。在该案中,被告人对自己醉酒的原因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为其醉酒状态之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的积极邀请同样具有过错,因此降低了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其次,二人是在此前无任何矛盾的情况下发生的争吵和厮打,被告人属于醉酒激情杀人。

综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和头脑清醒下的预谋杀人不同,相对来说较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定罪准确,但是量刑不当,在死刑复核中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死刑,撤销了原二审法院关于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裁定并发回原二审法院重审。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554号案例中,最高法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醉酒原因和状态,分析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考虑到其在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和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认为原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未予核准。

该案例中,最高法亦综合考虑了被告人醉酒的原因和状态、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日关系、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酒醒之后的补救措施、归案之后的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综合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因此亦未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醉酒状态下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单纯的醉酒状态并不足以成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至于是否可以从轻需要综合考虑,要从醉酒的原因和状态,酒醒之后的补救措施,认罪悔罪状况等情节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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