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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警未救人”被刑事拘留,冤不冤?“应该做为而不做为”也会构成犯罪!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460次举报

先报警未救人被刑事拘留,冤不冤?应该做为而不做为也会构成犯罪!

18日晚,北京交警发布通报:20197163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戚某什么都没做,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从网上视频来看,路人对戚某喊你把你的车往前挪的时候,戚某回过一句刚才我都挪了。至于有没有挪,为什么没挪开,责任认定是什么情况,我们都不了解,所以关于戚某冤不冤、枸不构罪,没办法给出确切的答案。

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犯罪构成,来分析什么情况下戚某构罪,又会构成何罪。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要件。

其一:主体要件。即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谈单位犯罪,单位也可以是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当事人需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戚某22周岁,从视频来看精神状况正常,应该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二:主观要件,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当事人主观无过,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具有追责性。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本案中,两车追尾,后车持续有浓烟冒出,戚某应当意识到如果自己不采取施救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网上视频显示,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戚某一直在拨打电话,并未对后车乘客进行施救。

如果戚某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意识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存在侥幸心理不幸不一定会发生在这里。则戚某主观上存在过失。

但是如果戚某已经意识到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车辆毁损的可能,但是鉴于某些原因,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其主观:不观是伤是死还是其他情况,顺其自然。则戚某主观上存在故意。

如果事故发生后,戚某没有积极救助后车乘客,对后车情况不管不顾,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戚某主观上的故意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只能认定戚某主观上存在过失。

其三:客体要件,即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权,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人身权。在本案中如果构成犯罪,那么侵犯的就是后车乘客的生命权。

其四:客观要件,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犯罪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主动实施了相关行为,不作为是指应为当为但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所以作为车辆驾驶人的戚某在事故发生后,首要义务是抢救受伤人员,这是戚某应为的内容,至于是否能为需要综合当时情况分析。

如果其在有施救义务而且有能力施救的情况下不实施施救行为采取施救措施,即为不作为。也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即为不作为,不作为是会构成犯罪的。

所以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应当意识到自己不采取救助行为会致使他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却没有意识到,并因为自己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导致他人死亡,即为本案的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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