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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11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131次举报


近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继而升级至互殴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至此,多日来公众的各种猜测终于有了答案,这一真相也令公众大跌眼镜。十几人就因为二人的不理智行为而殒命,为了一时之气导致自身丧命的同时,也伤害了多个家庭。但是透过这一震惊全国的“事故”,回想之前在新闻、媒体上,乃至现实当中也偶尔会遇到乘客和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轻则互相谩骂,重则大打出手,但是在这类事件发生时,大多数公交车司机还是比较理智,保持忍让和克制,毕竟一车人的生命安全都在自己手上,对于乘客而言,更加不应该做出这种危害全车甚至是周围车辆安全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行为更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相关规定,此次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多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根据该法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处罚也应当会非常严厉。虽然整车司乘人员无一幸免,就算真有罪也没办法再追究了,但是我们可以从讨论该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首先,我们来看下该刑法条款: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条表述比较抽象,那到底什么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呢?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该行为可能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就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到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正常人都应该明白,不能影响正在驾驶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正常驾驶车辆,即便是聊天都是交通法规所禁止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驾驶人员受外界因素影响导致注意力不够集中,发生交通事故,更何况是跟驾驶人员争吵甚至是殴打驾驶人员的行为。尤其对于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将车上人员的生命、财产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如果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而该事件当中,此女子仅仅因为错过了下车的公交车站,就实施了上述危害整车人安全的行为,即便最终的后果不是其积极追求的,那也至少是其放任自己行为导致的,只是此女子很有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后果会如此严重,连自己的命也搭进去了。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能遇见的危害后果的程度和出现的形式,只要求明知危害后果可能会发生就足够了。

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同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很多人会认为“有人攻击我,难不成我还忍着?”说的一点没错,该事件中司机的正确做法就是要“忍让”,避免事件进一步升级,原因在于司机属于营运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更加应该明白自己对全车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理智、冲动的处理方式,只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司机的做法确是:在公交车辆还在道路上行使,全车仍有十几名乘客的情况下与涉事乘客互殴起来,此行为也与事故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最后的结果是极其不幸的,造成十几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很值得我们反思,看了这则报道后身边就有同事、朋友表示:以后乘公交车再看到有人跟司机争执,不管谁对谁错,马上上去把人拉开,有什么事停车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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