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涉暴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涉枪、涉暴犯罪活动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全国立案调查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均呈总体增多的趋势。由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杀伤力与破坏力相当大,一旦流散社会,可能成为暴力犯罪的作案工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现行的相关法规,对于涉枪类案件的定性是趋严的,从定义上降低了“刑法意义上枪支”的标准。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哦、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部分军迷或者枪支爱好者出于喜好在网上或者线下购买所谓“仿真枪”,殊不知有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但是行为人亦会辩解“我不知道这枪是真的”,现在我们需要来明确一个问题,何为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相关司法解释将枪支分类为“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又分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相关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至于究竟是仿真枪还是枪支需要公安部门进行严格的鉴定。总而言之我国对枪支、仿真枪的认定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除制式枪支以及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外,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为仿真枪。
从实践反映的情况看,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存在问题。但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高则能达上百焦耳/平方厘米,危害性不小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低则可能刚刚达到枪支的认定标准,致伤力较低。
因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动机、目的。
经过鉴定,仿真枪若被认定为枪支,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数量达上述最低标准的5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对于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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