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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3次举报


“我是精神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句话对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精神病患者杀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辨认能力就是指认识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能力,控制能力就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支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前提,但是不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就一定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因为这种能力还会受到个体精神、智力、健康等因素的影响,先天后者后天丧失或者减弱。刑事责任能力细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这里就要讲到精神病的种类和程度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进而决定精神病患者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险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款所说的就是经司法精神学专家鉴定并经司法人员审查之后被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行为人的精神病障碍已经使得其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尽管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按照十八条第一款的法定程序鉴定,进而根据鉴定结果确认行为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若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则按照正常人来承担责任,若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则按照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按照第三款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这一款则是对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这类患者实施客观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其主观上的过错也有病理学精神障碍因素。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精神病而削弱,其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相应减轻。但是法条明文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非应当,而且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其一,精神病种类之多,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也有大小轻重之分,有些行为人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对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这个时候就不能放大其精神病人的身份;其二,行为人实施的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精心谋划和激情犯案,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作案手段和过程等诸细节皆可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的大小。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来看,结合具体案情,有杀人之后因为精神障碍被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例,也有即使患有精神障碍,但是并没有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

因此“我是精神病,杀人可能仍需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亦然,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还是要看司法精神鉴定以及司法人员的确认结果所认定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为何,以及如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要根据精神障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影响的大小,案件具体情况,罪行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如何定罪量刑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去综合考虑是否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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