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期我国开始对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力度也明显有加大趋势。从海关加大对偷逃关税行为(走私)的打击力度上就可见一斑。小到出国旅游入境开包检查的频率;大到对港口货物入港入境的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并且也可以从近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高发看出国家加大对税收征管力度的决心。毕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之本。
刑法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关于立案追诉和量刑数额上的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现实当中民众较少遇到大宗货物走私。比较多遇到的“走私”行为一般是出国旅游夹带超过免税额度的物品。海关对于这种被查获的态度分为两种,如果物品的数量不是很夸张,又属于自己使用的,一般最多就是让涉事人员补缴关税即可放行,最多就是再处以罚款。但是,确实有发生过代购被查获后最终获刑的例子。尤其是其特殊的身份(空乘),被一次性查获十几个奢侈品名牌包,并且有证据表明之前也有多次未被查获的情况,累计偷逃税额达40万元。虽然该名空乘辩称是自用以及带给亲戚朋友,但是在大量的客观证据面前,其最终承认是为了牟利。此类情况一般法院判罚会较重。最终其获得实刑判决并未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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