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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收购”网络关键词“涉诈骗390余万元公司股东,辩护人介入后成功争取变更为较轻罪名,并且去掉部分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地位,终获刑轻于大多数被告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5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5)长刑初字第623号

——朱某某系涉案公司股东,犯诈骗罪,涉案金额接近70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辩护人介入后成功争取罪名变更为较轻的合同诈骗罪,并且顺利摘掉部分诈骗情节,终获较大幅度减轻处罚。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现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任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朱军华等人注册成立“X慧公司、X旺公司”后,招募多名业务员,采取互相打配合,虚构网络“关键词”的购买者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与“X慧公司、商旺公司签订”微信通、移动APP、TM商标服务合同进行诈骗,非法获取利益,截止案发共计骗取390余万元。其中朱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近70万元。此案件当中共起诉被告8人,其中朱某某为3号被告。


最终裁判结果:

1号被告最终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2号被告最终获刑十年六个月;

3号被告朱某某获刑一年九个月(涉案数额近70万元);

4号被告最终获刑三年三个月(涉案数额63万余元);

5号被告最终获刑二年(涉案数额24万余元);

6号被告最终获刑一年八个月(涉案数额13万元);

7号被告最终获刑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数额60000元);

8号被告获刑一年十个月(涉案数额20余万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罪名定性,以及朱某某犯罪地位(其系股东,本身应当承担公司全部涉案金额)等重要问题,为后面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发现其中指控朱某某部分犯罪存在问题,成功帮助其摘掉此部分指控的诈骗数额,在为退赔和获得谅解的情况下,最终为被告争取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仅获刑一年九个月,刑期甚至低于4号、5号、8号被告,与6号被告(涉案数额仅13万元)相差1个月。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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