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5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406号
——王XX犯销售假药罪终获较大幅度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辩护人艾XX,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XX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某月起,被告人王X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X宝网开设店铺“XXXXXX活馆”,对外销售性药“第X元素”,共累计销售190余瓶(每瓶10粒)。2018年某月某日,公安机关从买家王X1处调取王X1在上述店铺购买的3瓶(共计29粒)“第X元素”,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按假药论处。王XX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并且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被告人涉及的鉴定为假药的认定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核,准确把握案件相关细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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