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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上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人介入后成功争取扣除大部分金额,被告最终获较大幅度减轻处罚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经过】 201811月某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福建籍男子林某某、黄某等人先后在本市长江南路XXX号淞宝路XXXA座等地租赁办公场所,购入营业执照、公章、税控盘、空白发票等物品,组织多名人员以上海派X贸易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抬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造成税款损失300余万元人民币。

后因关联公司使用相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被税务部门查获而案发。

【案情简介】 20181月至2019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黄某实际控制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上海XXX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租用本市某区写字楼做为开票窝点招募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范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为其发布信息招揽客源、寄送虚开的发票等,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1.59亿元税额人民币1.59亿元。

20191月某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范某某、余某某、黄某二、陈某某本市嘉定区某小区被抓获。

【案件焦点】

1、辩护人代理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某,其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2、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当中能否认定为从犯?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涉案金额认定的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系“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对应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数额显然已经远超这一标准,那么税款数额方面的认定就成了影响本案被告人量刑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着重审查了当事人用于发布信息的聊天账号记录,参与虚开行为的起始时间记录,涉案受票单位的犯罪情况,针对当事人黄某某涉及开票情况的鉴定意见,以及是否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等材料,辩护人发现其中有较大一部分价税数额统计数据对应相关证据材料难以完整搜集,导致对于这部分金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相关问题后,最终办案机关将最初认定的价税金额由原来的人民币上亿元,降低至7900余万元和1100余万元,实际查证到相关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的税款为人民币300余万元,从而大大降低了犯罪数额的认定,为本案之后被告人能够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幅度争取到了有利的事实基础,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本案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其加入林某某行列时,这一犯罪集团已经成熟运营,已经完整的购入多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税控盘、空白发票等物品,上述相关组织、筹划工作是完成本案所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工作,如果没有上述的组织和筹划,当事人黄某某甚至可能无法涉案,该集团也不可能正常的运行,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某在整个案件当中的地位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所起到的作用也相对有限,应当认定其为本案的从犯。最终在辩护人与公诉人多次沟通讨论后,公诉人认可辩护人的相关观点,对黄某某的相关量刑情节予以确认,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其做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的量刑建议,为最终该案能够得以争取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铺平了道路。达到了有效辩护的目的。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相关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认定,据此对黄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将建议量刑确定为四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对事实认定以及量刑的相关意见、建议,最终被告人黄某某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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