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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在嫌疑人已经被检查机关批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争取取保候审,最终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07日 4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5)普刑(知)初字第40号

      ——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在嫌疑人逮捕后介入,成功为其在逮捕后争取取保候审,最终获缓刑判决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XX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通过与《大明XX》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取得上述作品永久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自2012年11月起,被告人夏某某租用服务器,经营名为“XX书屋”的文学网站(www.XXXX.com)。后被告人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XX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从网络上下载的《大明XX》等小说上传至其经营的“XX书屋”,供他人免费阅读,并通过XX联盟在“XX书屋”网站的网页上发布广告获利,至案发收取广告费人民币5万余元。经上海XX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服务器内存储的978部文字作品有939部与XX公司取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嫌疑人(被告),并且详细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帮助嫌疑人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成功争取取保候审,最终在法院阶段争取到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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