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07日 4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5)普刑(知)初字第40号
——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在嫌疑人逮捕后介入,成功为其在逮捕后争取取保候审,最终获缓刑判决。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XX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通过与《大明XX》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取得上述作品永久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自2012年11月起,被告人夏某某租用服务器,经营名为“XX书屋”的文学网站(www.XXXX.com)。后被告人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XX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从网络上下载的《大明XX》等小说上传至其经营的“XX书屋”,供他人免费阅读,并通过XX联盟在“XX书屋”网站的网页上发布广告获利,至案发收取广告费人民币5万余元。经上海XX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服务器内存储的978部文字作品有939部与XX公司取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嫌疑人(被告),并且详细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帮助嫌疑人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成功争取取保候审,最终在法院阶段争取到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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