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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理财公司副总,涉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达18亿余元,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获较大幅度从轻处罚。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7)沪02刑初104号

      ——P2P金融理财公司副总,涉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达18亿余元,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获较大幅度从轻处罚。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某月至2016年某月间,被告人夏某某等人利用上述公司,对外宣传山东某某农业创业园、温州某某某产业投资等债权转让项目,以年化利率7-1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除少量用于项目投资外,其余集资款被夏念文消耗、挥霍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公司日常经营及本人赌博等,致使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达9亿余元,涉及被害人4千余名。

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徐某、徐某某分别作为XX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8亿余元;被告人马某作为XX公司总经理,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5亿余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由于此案是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故案件直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管辖,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徐某某作为公司副总最终并未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为后面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最终为被告争取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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