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12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7)沪0106刑初1452号之二
——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3800余万,未兑付达2400余万,终获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于宣判四日后获释。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上海X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鹿集团公司”、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直接操纵或指使他人操纵X鹿集团公司的多家关联公司,控制大量空壳公司。由X鹿集团公司控制的多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大量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由邵某某、郑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施某某的指使下,先后设立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产公司”)、上海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作“XX销售平台”。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XX资产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销售团队,采用召开推介会、打电话、制发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与出资人签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提供《担保承诺函》,承诺保本保息,向出资人“居间销售”年化利息为3.65%-17%不等的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转让、基金等“产品”,共计吸收2.6万余人集资款XXXXXXX余万元,转入X鹿集团公司资金池。至案发,有603800余万元集资款未归还。
其中,被告人王某担任X鹿集团静安分公司主管,自2015年4月起,参与吸收集资款共计3800余万元,未兑付2400余万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为后面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最终为被告争取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于宣判后四日获释。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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