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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实施网络刷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辩护人成功在数额认定上争取去除部分犯罪数额的认定,量刑标准降为“数额巨大”,被告得以从轻、减轻处罚。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3月26日 5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9)沪0105刑初1081号

      ——被告人向某犯诈骗罪,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去除相应数额,案件数额由“数额特别巨大”,将至“数额巨大”,最终获得从轻处罚。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向某注册成立长沙XXXXXX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在京东商城平台设立“XXXXX母婴专营店”。被告人向某雇佣刷单人员在“XXXX母婴专营店”虚设交易订单,之后取消订单申请退款,京东公司下属公司支付退款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扣除被告人向毅商户钱包钱款,至案发尚损失人民币48万余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嫌疑人(被告),并且详细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公安侦查阶段为案件争取积极主动的处理争取了先机,并且最终为被告争取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在被告涉案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情况下,发现部分数额可以去除,最终以“数额绝大”量刑,在被告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获得了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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